问:在新《义务教育法》中有一条很受大家关注,就是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新法对此作出了什么具体规定呢?
答: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我们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大家如果看了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本法修订之后的第六章,整个是关于经费保障的。42条是明确的规定国家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这里面有几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义务教育经费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保障。第二个也提出了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目标和预算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这是关于保障体制。第43条是规定了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这里面要由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制订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省级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人均教育标准,特别提出来,特殊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高于普通的学校。
第44条是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和各级政府应当分担的责任。接下来,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主要是怕挤占的问题,怕挪用的问题,法律规定都是很有针对性的。接下来就是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在这里面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保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第50条,可能大家关注到了,就是要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要向社会公告。这个制度是一个很新的制度,这也是便于社会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从这样的一章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是一个非常系统的体制,应该说在这样一个体制下,我们的义务教育经费是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