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治校中,公平、公正的解决学生与学校,学生与教师的争议,特订此申诉制度。
1.学校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学校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
3.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格次适当、符合规定程序,做好处理过程的相关记录,并认真做好事后的教育工作。
4.保障被处分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注意保护违纪学生的隐私。
5.学生对学校或教师的教育教学中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有争议,可向学校申诉。其申诉材料可通过校长信箱交学校,也可交团委学生会,也可直接交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小组。学校收到材料后,由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小组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负责进行复审,尽可能在十五天内向有关学生做出明确答复或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6.学生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3)申诉请求;(4)申诉理由;(5)其他有关情况。